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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国壶迷论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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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16: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壶迷论坛管理制度</P>

<>主旨 </P>

<><br>    欢迎您加入【中国壶迷论坛】参加交流和讨论,【中国壶迷论坛】为公共论坛,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制度,确保通信安全,研究制定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的指导规范,保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主要时期及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工作;推动互联网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以预防、发现、响应、恢复为基础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加强计算机网络反病毒入侵和抗黑客攻击的能力,确保【中国壶迷论坛】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络安全,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P>
<>  </P>
<>安全管理制度  </P>

<><br>  </P>
<>·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管理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P>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P>
<>·加强对信源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P>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P>
<P>(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P>
<P>(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P>
<P>(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P>
<P>(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P>
<P>(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P>
<P>·在BBS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P>

<P><br>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br>(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P>
<P>(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P>
<P>(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P>
<P>(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P>
<P>(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P>
<P>(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P>
<P>(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P>
<P>(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P>
<P>(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P>
<P>·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P>



<P><br>中国壶迷论坛</P>
<P>2005年12月15日<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14 12:23:22编辑过]

帖子的最近访客

发表于 2005-12-16 16: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论坛的利益!
发表于 2005-12-17 17: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P>
发表于 2005-12-28 17: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家一起努力!</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8 17:03:52编辑过]
发表于 2005-12-29 14: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width="98%" border=0>

<TR>
<TD height=30><FONT><B>论坛的十个基本礼节!</B></FONT></TD></TR>
<TR>
<TD class=bw><FONT>礼节一:记住别人的存在 <BR><BR>互联网给予来自五湖四海人们一个共同的地方聚集,这是高科技的优点但往往也使得我们面对着电脑银屏忘了我们是在跟其他人打交道,我们的行为也因此容易变得更粗劣和无礼。因此《网络礼节》第一条就是“记住人的存在”。如果你当着面不会说的话在网上也不要说。 <BR><BR>礼节二:网上网下行为一致 <BR><BR>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是尊法守纪,同样地在网上也同样如此。网上的道德和法律与现实生活是相同的,不要以为在网上与电脑交易就可以降低道德标准 <BR><BR>礼节三:入乡随俗 <BR><BR>同样是网站,不同的论坛有不同的规则。在一个论坛可以做的事情在另一个论坛可能不宜做。最好的建议:先爬一会儿墙头再发言,这样你可以知道坛子的气氛和可以接受的行为。 <BR><BR>礼节四:尊重别人的时间和带宽 <BR><BR>在提问题以前,先自己花些时间去搜索和研究。很有可能同样问题以前已经问过多次,现成的答案随手可及。不要以自我为中心,别人为你寻找答案需要消耗时间和资源。 <BR><BR>礼节五:给自己网上留个好印象 <BR><BR>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质,别人无法从你的外观来判断,因此你一言一语成为别人对你印象的唯一判断。如果你对某个方面不是很熟悉,找几本书看看再开口,无的放矢只能落个灌水王帽子。同样地,发帖以前仔细检查语法和用词。不要故意挑衅和使用脏话。 <BR><BR>礼节六:分享你的知识 <BR><BR>除了回答问题以外,这还包括当你提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而得到很多回答,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得到的以后你应该写份总结与大家分享。 <BR><BR>礼节七:平心静气地争论 <BR><BR>争论与大战是正常的现象。要以理服人,不要人身攻击。 <BR><BR>礼节八:尊重他人的隐私 <BR><BR>别人与你用电子邮件或私聊(ICQ/QQ)的记录应该是隐私一部分。如果你认识某个人用笔名上网,在论坛未经同意将他的真名公开也不是一个好的行为。如果不小心看到别人打开电脑上的电子邮件或秘密,你不应该到处广播。 <BR><BR>礼节九:不要滥用权利 <BR><BR>管理员版主比其他用户有更多权利,应该珍惜使用这些权利。 <BR><BR>礼节十:宽容 <BR><BR>我们都曾经是新手,都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当看到别人写错字,用错词,问一个低级问题或者写篇没必要的长篇大论时,你不要在意。如果你真的想给他建议,最好用电子邮件私下提议。 <BR><BR></FONT></TD></TR></TABLE>
发表于 2005-12-29 14: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P>
<>坚决支持!</P>
<>严格履行!</P>
<>好论坛!一定要有好的论坛文化!</P>
发表于 2005-12-29 18: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规范行为!
发表于 2005-12-30 10: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规范行为准则,净化论坛空气,创造和谐气氛,增加壶友友谊.支持!
发表于 2005-12-30 11: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支持并遵守
发表于 2005-12-31 10: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遵守支持。
发表于 2005-12-31 13: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员注册注意事项: <BR>您只有成为注册会员后才能发言,才能进入会员区,注册时请注意: <BR>1、请会员不要重复注册,尽可能填写真实有效的E-Mail地址,以便日后索回密码等情况时使用; <BR>2、请勿使用以下注册名: <BR>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国家政府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名称;不文明、不健康之名字以及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名字; <BR>3、如果管理员认为您的注册名有违上述规定,有权注销您的注册名。<BR>
发表于 2005-12-31 1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贴规则:<BR>1、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会员单独承担发表内容的责任; <BR>2、禁止发表与本讨论区主题不符的贴子,自己找不到对应栏目的可以发到版务区,让坛主帮忙处理;<BR>3、不得同一内容同时提交两个或以上讨论区; <BR>4、未经同意不得发表任何纯属广告内容的文章;<BR>5、不得在非灌水区发表纯属灌水的文章;中国壶迷论坛以老紫砂器交流为主,注重文化氛围的塑造,我们致力于打造 “权威的老紫砂论坛,所以请朋友们一定要有礼有据有节的参与论坛活动。并且谢绝一些无价值的水帖。<BR>6、中国壶迷论坛是一个开放自由的论坛,本着“海纳百川”的宗旨,欢迎诸位各抒己见,没有门户之见!但是请您注意,当您对某人、某事、某藏品有不同看法的时候,请务必加上自己明确的理由,并请注意用词,否则会被视为恶意攻击,初犯是删帖,再犯是删除账号并禁止IP!<BR>7、当您准备上传藏品、作品以接受大家的鉴定和点评时,请一并上传藏品、作品的正反面、底款等照片,这样会方便大家评论鉴定,您也可以更快捷地得到正确的结果。<BR>8、当您在本论坛遇到困难或发现错误的时候,请及时和我们联系。<a href="http://61.175.211.37/sp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72&amp;page=1"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http://61.175.211.37/sp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72&amp;page=1</FONT></A>           </P>
<>9、由于收藏类商品的特殊性,本论坛郑重声明:如您执意通过本论坛实际发生交易行为,其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BR>10、其他违反特定讨论区规则的行为。</P>
发表于 2005-12-31 13: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规则:<BR>1、与中国壶迷论坛无合作关系的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布广告信息(其中包括在文字和图片中随意发布网站地址),版主或管理员有权力无条件删除;<BR>2、与中国壶迷论坛无合作关系的会员,签名内容里不得含有非常明显的广告语及广告网址,个人主页的名称、地址和LOGO除外,如不符合本条规定者,本站有权修改个人的标签内容,如果仍将其修改为非法的内容,本站将有权力无条件的删除这个ID;<BR>3、发布或含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的内容、字符串或不健康行为,本站将有权力进行无条件的修改或删除操作;<BR>4、任何人不得发表任何与政治相关的内容,否则本站将有权力直接删除此用户的ID ,谢谢合作。 <BR>5、如未在以上4条之内,但确有或含有广告或非法内容的,本站将有权力进行无条件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6、重复的贴子:自己发现最好自己删除其中的一个,如果没删除,版主有权利任选一个删除。只贴表情符号不写文字的回帖;只有标题没有内容的帖子,版主有权利删除。<BR>7、大家对此反感的贴子,一个贴子如果有10个人以上提出反感,则立即被删除。 <BR>8、涉嫌严重误导的相关紫砂文化和茶文化的内容,非但不会提高人气,反而会让广大壶迷朋友上当受骗,从而使论坛背上一些不好的名声。一经发现,一律删除。 <BR>10、涉嫌有意推销炒做某作者及作品的言论及图片,本站保留衡量删贴的权利。<BR>11、对于恶意攻击本站的言论与行为本站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BR>注意:凡属违例行为,管理员或版主有权编辑、转移、锁定甚至删除帖子,屡屡违规者,管理员将注销其注册名并阻止其登录IP。 <BR>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壶迷论坛论坛。
发表于 2005-12-31 20: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遵守
发表于 2006-2-14 12: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P>
<>--------------------------------------------------------------------------------<BR><BR><BR><BR>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P>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P>
<>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P>
<>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P>
<>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P>
<>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P>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
<P>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
<P>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P>
<P>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P>
<P>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P>
<P>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P>
<P>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
<P>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P>
<P>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P>
<P>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P>
<P>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P>
<P>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P>
<P>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P>
<P>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P>
<P>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P>
<P>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P>
<P>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P>
<P>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P>
<P>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P>
<P>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P>
<P>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P>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P>
<P>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P>
<P>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P>
<P>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P>
<P>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P>
<P>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P>
<P>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
<P>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P>
<P>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P>
<P>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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