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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国际联网安全责任书(请大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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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09: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align=center><FONT color=#ff0000>国际联网安全责任书<p></p></FONT></P>
< ><p><FONT color=#ff0000> </FONT></p></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服从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违反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举报和停止为其服务的责任。<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二、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一 ) 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 二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三)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三、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p></p></FONT></P>
<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一 ) 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二 ) 做好上网实名登记,记录用户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 日,并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法查询时主动予以提供;<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三 ) 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7、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8、专职人员信息审核制度;9、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1、具备保存60天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和分配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五、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技术防范工作。<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六、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p></p></FONT></P>
<P  align=left><FONT color=#ff0000> </FONT></P>

帖子的最近访客

发表于 2005-12-16 17: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5-12-31 0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安部对电子公告治理整顿的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BR>公安部近日将对所有开设论坛,留言板等电子公告的场所治理整顿, 大家请在所有的帖子内容不要发布涉及政治,反动,色情等内容帖子,谢谢! <BR>  (1) 所有开设论坛,留言板等电子公告的用户必须遵照国务院292号令及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得到所在地区电信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BR>  (2) 所有开设论坛,留言板等电子公告的用户,必须对其内容加强管理并负全责。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新闻管理部门)随时检查管理情况,如发现有不良信息将关闭有关服务器,直至追查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近日某ICP的论坛中出现有关台湾政治的帖子,被罚款1.3万元,同时导致该ICP访问量下降并且其网站内容受到更严密的监控。 <BR>  (本论坛一旦发现有关台湾的政治(包括政治人物)、社会或者映射台湾政治、社会的帖子,一律立即删除。)   <BR>  国务院292号令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BR>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BR>  另据公安部日前通知,公安部牵头组织的网络扫黄行动将开始,此次行动的规模之大,决心之大,都是以往的例行检查所不能比的,而且最关键的事情在于,此次检查的尺度,将不像以往一样,将暴露的图片,如露三点的图片定义为色情图片,而是将“凡带有色情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人类似感受”的信息均定义为有害信息,并严厉查处。<BR>  请诸位在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遵守本论坛版规的前提下,在本论坛发表言论。爱护我们的家园!谢谢大家!<!-- / message --><BR>
发表于 2005-12-31 09: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BR><BR>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BR><BR>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BR><BR>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BR><BR>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BR><BR>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BR><BR>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BR><BR>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BR><BR>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BR><BR>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BR><BR>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BR><BR>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BR><BR>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BR><BR>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BR><BR>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BR><BR>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BR><BR>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BR><BR>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BR><BR>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BR><BR>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BR><BR>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BR><BR>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BR><BR>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BR><BR><BR><BR>  中国互联网协会 <BR><BR>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BR><BR>  2004年6月10日<!-- / message -->
发表于 2005-12-31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DIV>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BR>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BR><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BR><BR>当前淫秽色情网站有泛滥、蔓延之势,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诱发多种犯罪活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有效清除淫秽色情网站,坚决打击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从今年7月中旬至“十一”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BR><BR>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BR><BR>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淫秽色情网站传播的淫秽色情信息是腐朽文化的突出表现,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完全背道而驰。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淫秽色情网站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净化网络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部署,协同作战,坚决铲除网络中的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BR><BR>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突出打击重点<BR><BR>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淫秽色情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破获一批以互联网为媒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组织卖淫嫖娼的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严惩一批经营淫秽色情网站和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经营单位。<BR><BR>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涉及未成年人淫秽信息、利用青少年教育网络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以及顶风作案、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严禁以罚代刑。要充分运用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坚决铲除淫秽色情网站的生存基础,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BR><BR>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审时度势,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BR><BR>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BR><BR>当前,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淫秽色情网站的各种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门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侦查工作。淫秽色情网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淫秽色情网站制作、维护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发现淫秽色情网站后均应立即依法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利用淫秽色情网站犯罪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要切实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工作,将侦查中获取的电子数据制作成电子证据文档光盘作为证据随案件其他证据一并移送,为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从快批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当依法及时审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发生分歧时,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震慑犯罪。<BR><BR>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BR><BR>在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向广大群众表明党和政府及政法机关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决心与信心。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弘扬法制,教育群众,使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自觉远离、抵制淫秽色情网站。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形成全社会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合力。<BR><BR>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DIV><!-- / message --><BR>
<DIV></DIV><!-- 帖子内容区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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